四、“三個區分開來”:把干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
五、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1.警告;
2.嚴重警告;
3.撤銷黨內職務;
4.留黨察看;
5.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拔職務或者進一步使用,也不得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或者進一步使用。
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與其嚴重警告處分。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六、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后,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是領導班子成員的還應當向所在黨組織領導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
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準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七、黨的“六大紀律”: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
《條例》分則學習要點梳理:
(一)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第49條-第76條)
1.增寫私自閱看、瀏覽、收聽違禁出版物的處分條款(第52條);
2.增寫政治攀附的處分條款(第54條);
3.增寫結交政治騙子等行為的處分規定(第55條);
4.完善對“兩面人”的處分條款(第58條);
5.完善保障黨中央政令暢通的紀律條款(第56條);
6.落實“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第3條、第57條);
7.充實對信仰宗教黨員處理的相關規定(第68條、第69條)。
8.增寫個人搞迷信活動的處分條款(第70條);
(二)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第77條-第93條)
1.增寫黨員必須對黨忠誠老實的紀律條款(第80條、第81條);
2.推動正確執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的紀律要求(第85條);
3.完善關于人才工作的相關紀律要求(第86條);
4.增寫違反出國(境)相關處分規定(第91條)。
(三)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第94條-第121條)
1.增寫“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重要要求(第94條);
2.完善違規接受禮金或服務等行為的處分條款(第98條、第99條);
3.加強對領導干部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相關違規行為的規則(第104條、第107條);
4.落實“遵規守紀沒有退休時”的紀律要求(第105條、第106條);
5.完善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行為的處分規定(第111條、第113條、第114條、第116條、第119條);
6.完善會議管理的紀律要求(第118條)。
(四)對違反群眾紀律行為的處分(第122條-第129條)
1.推動黨員、干部在增進群眾感情、維護群眾利益上擔當作為(第124條、第126條);
2.落實推進鄉村全面振興要求(第122條);
(五)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第130條-第149條)
1.充實對“新官不理舊賬”行為的處分條款(第130條);
2.增寫促進黨員干部敢于斗爭正確履職的紀律要求(第131條);
3.增加對統計造假、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不履行信訪工作職責等行為的處分規定(第139條、第134條、第135條);
4.完善對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紀律要求(第132條);
5.落實“堅持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重要要求(第133條、第150條);
6.強化對“帶病”黨員管理的紀律要求(第136條);
7.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總則第19條、第137條);
8.完善違規干預和插手相關事項的處分條款(第141條、第142條、第143條)。
(六)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第150條-154條)
1.完善落實“反對鋪張浪費、反對享樂主義”重要要求(第150條);
2.完善“在公共場合、網絡空間有不當言行的”處分條款(第153條)。